分家析产纠纷案例分析:《家庭房产分配协议书》的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1与顿某2于2000年5月30日登记结婚,张某1系初婚,顿某2系再婚,育有一女顿某1。顿某3为顿某2与前妻之子。2023年,张某1与顿某2离婚。2010年,顿某2一家因宅基地拆迁获得三套回迁房,分别为201号、2003号和1103号房屋。2023年6月25日,顿某2、张某1、顿某3、顿某1签订《家庭房产分配协议书》,约定201号房屋由张某1、顿某1共有,顿某2享有永久居住权;2003号房屋归顿某3所有;1103号房屋归顿某3所有,租金用于两位老人养老。协议签订后,张某1与顿某2因201号房屋的居住权发生矛盾,张某1、顿某1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对201号房屋享有排他性居住权。
【律师评议】
本案的焦点在于《家庭房产分配协议书》的效力及201号房屋的居住权归属。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明确约定顿某2对201号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张某1、顿某1主张协议不公平,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法院认为,张某1与顿某2离婚时未对房屋居住使用问题进行调整,现请求确认排他性居住权,不属于分家析产纠纷,应通过居住权纠纷或离婚后财产纠纷解决。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请求,体现了对合同效力的尊重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护。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