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纠纷案例分析:遗嘱的效力及房屋份额的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邱某1与邹某1、邹某2因房屋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被继承人邹某3与刘某1系夫妻,育有二子邹某1、邹某2。1994年,刘某1去世后,邹某3与邱某1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邹某3于2023年3月去世,留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号楼1的房屋。该房屋由邹某3与邱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其前身某号楼2曾为邹某3与刘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邹某3去世前立下遗嘱,将某号楼1的份额及相关权利指定由邱某1继承。然而,邹某1、邹某2主张该房屋存在共有关系,他们应享有部分份额。一审法院认定邹某1、邹某2各占房屋4%的份额,邱某1不服,上诉请求改判房屋全部归其所有。
【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嘱的效力及房屋份额的认定。邱某1提交的遗嘱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且有视频记录立遗嘱过程,能够证明遗嘱是邹某3的真实意思表示。邹某1、邹某2虽对遗嘱效力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遗嘱的真实性。关于房屋份额,一审法院结合房屋的历史变迁,认定邹某1、邹某2的继承份额逐步减少,最终各占4%的份额,处理较为合理。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体现了对遗嘱效力的尊重和对共有财产份额的合理认定。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