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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杨某某与曲某曾是夫妻,离异后为解决子女上学问题,杨某某与曲某及其母亲王某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2016年10月12日,三人签订了《共同出资购房协议》,约定房屋登记在曲某名下,杨某某出资200万元,占房屋所有权的32.3%,王某某出资420万元,占67.7%,曲某占0%。协议还约定,若子女无需在此上学,房屋可出售。2024年,子女小学毕业,杨某某要求出售房屋或过户份额,曲某未同意。杨某某遂起诉请求解除协议,并要求曲某返还购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共同出资购房协议》的履行及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协议明确约定了房屋的出资比例及产权归属,且各方均按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杨某某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符合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曲某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导致杨某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解除协议并要求曲某返还购房款及利息,体现了对合同自由和公平原则的尊重。同时,法院对利息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合理调整,兼顾了双方利益。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