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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纠纷案解析:谢某某1与谢某某2等房产继承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涉及房产继承问题。谢某某声与王某某春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名子女:谢某某丽2、谢某某刚、谢某某丽1。王某某春于2004年4月19日去世,未留遗嘱;谢某某声于2016年11月13日去世,留有公证遗嘱。争议房产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X区X号楼X号(以下简称“X号房屋”),系谢某某声与王某某春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50%份额。谢某某丽1主张其与父母共同居住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在遗产分配中多分。一审法院判决谢某某丽1继承X号房屋80%的份额,谢某某刚、谢某某丽2各继承10%。谢某某丽1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要求改判其继承95%的房产份额,或发回重审,并要求谢某某刚、谢某某丽2承担诉讼费用。

【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谢某某丽1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及遗产分配比例是否合理。谢某某丽1主张其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尤其是在母亲王某某春患病期间,承担了大部分的照顾责任,因此要求在遗产分配中多分。然而,谢某某刚和谢某某丽2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谢某某丽1未尽主要赡养义务,甚至存在伪造证据和冒领抚恤金的行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谢某某丽1对父母的照顾以及法律规定,判决其继承80%的房产份额。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体现了法律在遗产继承中对赡养义务的考量,同时也强调了诚信原则在继承纠纷中的重要性。

【法条依据】

本案的裁判依据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原则)、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审程序)。法院依据上述法条,结合案件事实,认定一审判决合情合理合法,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