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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继承了房产,需要帮助父母还债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多年朋友关系。2020年7月3日,李某某因急需资金周转向黎某某借款981,000元,并口头承诺按月息一分计算利息,一年后连本带息偿还。然而,截至2024年8月,李某某未偿还任何款项,黎某某多次催讨未果。李某某在汨罗市某社区某路某号有一栋自建房,共六层,其中三楼和四楼分别归其子女李某某1和李某某2所有。黎某某认为,李某某的子女继承了房产,应共同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李某某承认借款事实,但表示无力偿还,需处理房产后才能还债。李某某1和李某某2则辩称借款与他们无关,不承担偿还责任。

【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的子女是否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黎某某主张,李某某的子女继承了房产,应共同承担债务。然而,法院查明,李某某的子女并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且黎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子女有共同借款的合意或实际参与借款。因此,法院认为子女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此外,黎某某与李某某签订了《房屋抵押协议书》,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无法直接处分房产。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981,000元,驳回黎某某要求子女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案体现了民间借贷中债务偿还责任的认定,以及抵押权设立的必要性。

【法条依据

本案的裁判依据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的定义)、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判决如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