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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共有协议效力纠纷案解析:顾某某诉吕某某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涉及房产共有协议的效力问题。上诉人顾某某与被上诉人吕某某因2012年1月2日签订的《房屋共有协议书》产生争议。该协议书约定,位于阜平县某镇某街的房屋(原产权证号为阜平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号)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共有财产。顾某某主张,该房屋系其个人出资购买,协议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签订时房屋部分已被拆除,标的物已不存在。此外,顾某某认为协议书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涉及非法占有他人土地使用权,应属无效合同。一审法院驳回顾某某的诉讼请求后,顾某某提起上诉,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

【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屋共有协议书》的效力认定。顾某某主张协议书无效,理由包括:协议书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标的物已不存在、协议书涉及非法占有他人土地使用权等。然而,法院经审查认为,顾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协议书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书内容未涉及对他人土地权益的约定,其主张的非法目的与协议书内容无关。此外,标的物的状态不影响合同效力,只能影响合同履行及物权变动。因此,顾某某的主张不构成确认协议无效的法定事由,法院最终驳回顾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案体现了合同效力认定中的证据规则及合同内容审查的重要性。

【法条依据

本案的裁判依据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五十八条(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二审维持原判的情形)。法院依据上述法条,结合双方证据及陈述,认定《房屋共有协议书》有效,驳回顾某某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