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房产继承纠纷案解析:遗嘱继承与合同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涉及房产继承及合同权益的纠纷案件。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俞某1、牛某1(以下简称“五原告”)与被告某研究院因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及过户问题产生争议。被继承人俞某3与陈某4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俞某2。俞某3于2005年5月3日去世,陈某4于2008年7月22日去世。涉案房屋系俞某3生前从某研究院处购买的房改房,购房款已付清,但尚未办理房产证。陈某4生前立有遗嘱,明确其在涉案房屋中的份额由其弟弟陈某5、弟妹竺某、俞某1、妹妹陈某6继承或受遗赠,并由侄子陈某1处理财产分割事宜。陈某4去世后,陈某5、竺某、陈某6负责其丧葬事宜,而俞某2未尽赡养义务。2023年,五原告以遗嘱继承纠纷起诉至法院,俞某2也曾以法定继承纠纷起诉,后均因法院释明而撤诉。五原告现主张依据陈某4的遗嘱继承涉案房屋的合同权益,并要求某研究院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嘱的效力以及某研究院是否应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查明,涉案房屋系俞某3与陈某4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4的遗嘱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律要件,且见证律师的证言及见证书证明遗嘱内容系陈某4的真实意思表示。尽管俞某2对遗嘱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申请鉴定,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4在订立遗嘱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法院最终认定遗嘱合法有效,五原告及俞某2应按遗嘱继承涉案房屋的相应份额。某研究院作为房屋出售方,有义务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本案体现了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以及合同权益的保护,同时明确了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接受遗赠的合法性。

【法条依据

本案的裁判依据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开始时间)、第五条(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第二十五条(遗赠接受或放弃的期限)、第二十六条(遗产分割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的效力)。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时间效力)和第十五条(打印遗嘱的效力判断),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