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纠纷案解析:申某与王某某等所有权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涉及房产继承及费用分担的所有权纠纷案件。原告申某与被告王某某1、王某某3因被继承人王某某4遗留的房产及相关费用分担问题诉至法院。王某某4于2020年3月2日去世,生前立下遗嘱,明确其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的房屋由申某负责出售,售房款优先用于处理后事,余款按比例分配。遗嘱还规定,房屋由申某居住至出售为止,其他任何人不得入住或迁入户口。2020年7月30日,申某、王某某1、王某某3通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确认三人按份共有该房屋,申某占二分之一份额,王某某1和王某某3各占四分之一份额。
在房屋出售过程中,申某垫付了丧葬费、墓地费、祭礼费、律师费、诉讼费、房产过户税费等费用,总计978,519元。2024年1月,法院判决三人协商出售房屋,逾期则可申请拍卖或变卖。2024年5月,房屋拍卖成交。申某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1和王某某3分别按四分之一的比例分担上述费用,每人支付申某244,629.75元。王某某1和王某某3对申某的请求均表示不认可,认为部分费用不合理或未经其同意。
【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遗嘱的效力以及相关费用的合理性。法院查明,王某某4的遗嘱明确要求房屋出售后的款项优先用于处理后事,且王某某1和王某某3在《告知确认书》中签字确认了费用分担的范围。然而,对于申某主张的“预留35万元”费用,法院认为其格式与其他费用不同,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合理性,因此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某1和王某某3分别支付申某159,731.5元,用于分担丧葬费、墓地费、祭礼费、律师费、诉讼费和房产过户税费等费用。本案体现了遗嘱的法律效力以及法院对费用合理性的审查。
【法条依据】
本案的裁判依据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和第七条(诚信原则)。法院依据上述法条,结合遗嘱内容和《告知确认书》的约定,认定王某某1和王某某3应按份承担相关费用。同时,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判决如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