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纠纷案解析:房产继承与析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2因父母遗留的房产继承问题诉至法院。被继承人王某某3与韦某某系夫妻,育有三名子女:王某某4(已故,未婚未育)、王某某1和王某某2。王某某3于2023年10月8日去世,韦某某于2023年11月24日去世。王某某3和韦某某分别于2009年2月17日立下公证遗嘱,明确天山西路房产中各自份额的继承方式:若配偶先于其去世,则房产份额由配偶继承;若配偶后于其去世,则房产份额由王某某1和王某某2共同继承。王某某4已于2005年4月8日去世。原告王某某1请求法院判令按照遗嘱继承天山西路房产,并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名下银行账户内钱款7,510.19元。被告王某某2同意按照遗嘱继承房产,但要求一并处理动产遗产。
【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嘱继承的范围以及动产遗产的处理方式。法院查明,天山西路房产系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遗嘱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被告王某某2提出动产遗产也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但法院认为动产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且因证据不足,部分主张暂不处理。最终,法院判决天山西路房产归王某某2所有,由其支付王某某1房产折价款1,050,000元;银行账户内钱款7,510.19元归王某某1所有,由其支付王某某23,755元。本案体现了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的处理方式,同时强调了遗嘱的法律效力和继承人之间的权益平衡。
【法条依据】
本案的裁判依据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原则)、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形式)、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效力)、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分割原则)、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遗产处理方式)以及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方式)。法院依据上述法条,结合遗嘱内容和案件事实,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