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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解析:房产继承与债务承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原告安新大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新大某某银行”)因韩某霄未偿还借款,将韩某霄的继承人王某某、韩某桐、韩某乐诉至法院。韩某霄于2022年12月21日因病去世,其生前与安新大某某银行签订《个人循环额度借款合同》,借款6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2022年11月22日至2023年11月21日,年利率为7.35%,逾期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韩某霄以位于保定市某路某号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韩某霄去世后,其第一顺位继承人王某某、韩某桐,以及转继承人韩某乐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安新大某某银行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在继承韩某霄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确认对抵押房产具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继承人是否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责任。韩某霄在借款期内去世,其继承人王某某、韩某桐和转继承人韩某乐未明确放弃继承权,因此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法院查明韩某霄的遗产为抵押房产,且未发现其他遗产,因此判决三被告在抵押房产价值限额内承担还款责任。同时,法院确认安新大某某银行对抵押房产具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体现了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法律原则,同时也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依据

本案的裁判依据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效力)、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和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的规定,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