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纠纷案解析:顾某某诉孙某某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房产继承纠纷案件。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系姑嫂关系。争议房屋原属顾某某祖父顾某某所有,顾某某于1935年去世后,房屋由其子顾某某继承。顾某某先后娶梅氏和邹某某为妻,分别生子顾某某和女顾某某。顾某某与孙某某结婚后,顾某某于1941年去世,房屋由顾某某夫妇继承。1952年顾某某去世后,房屋由孙某某管理和使用。1953年,当地政府向孙某某颁发了“契纸执照”,注明房屋为“祖遗产业,原契遗失”,但未明确产权归属。1975年,邹某某在上海去世,未明确主张过房屋产权,其是否放弃产权无法证实。1981年,顾某某得知孙某某欲出售房屋,遂要求继承母亲邹某某的遗产份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邹某某对房屋的产权以及顾某某的继承权。一种意见认为,房屋已由顾某某夫妇继承,孙某某长期管理和使用房屋,并持有政府颁发的契纸执照,而邹某某未主张过产权,应视为放弃。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房屋虽由顾某某夫妇管理和使用,但邹某某作为共有人,其产权未明确放弃,且房屋一直未分割。孙某某持有的契纸执照未明确产权归属,不能排除邹某某的共有权。因此,邹某某的遗产份额应由其女顾某某继承,同时可对孙某某适当照顾。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支持了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某有权继承遗产,但鉴于其长期经管房屋,应给予适当照顾。本案体现了在房产继承中对产权归属和继承权的认定,强调了产权证明与实际管理使用的综合考量。
【法条依据】
本案的裁判依据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关于继承开始时间的规定,以及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关于遗产分配原则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进行了认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综合考虑了产权归属、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继承人的具体情形,体现了法律对房产继承案件的审慎处理和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