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日期缺失,房产继承争议难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 案件事实:2023 年 9 月,郭某某 1、郭某某 2、郭某某 3 就某市 G 区一套房产的继承产生争议。郭某某 4(逝于 2023 年 7 月)与配偶高某某(逝于 2013 年 5 月)育有郭某某 1、郭某某 2、郭某某 3 三个子女。高某某去世后,郭某某 4 与孙某某再婚。郭某某 4 生前立下公证遗嘱,房产由郭某某 1 继承。但郭某某 2、郭某某 3 认为郭某某 4 在立公证遗嘱时受到孙某某的影响,并非真实意愿,要求重新分配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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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评价:公证遗嘱的效力相对较高,但如果有证据证明遗嘱人在订立公证遗嘱时受到胁迫、欺骗等非真实意愿的情形,公证遗嘱可能被推翻。本案需审查郭某某 2、郭某某 3 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能证明其主张,若无法证明,则应按照公证遗嘱进行房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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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