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日期自书遗嘱,房产继承难题待解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 案件事实:2023 年 10 月,胡某某 1、胡某某 2、胡某某 3 因某市 M 区一处房产继承发生纠纷。胡某某 4(逝于 2023 年 8 月)与配偶周某某(逝于 2013 年 6 月)育有胡某某 1、胡某某 2、胡某某 3 三个子女。周某某去世后,胡某某 4 与王某某再婚。胡某某 4 生前立下自书遗嘱,房产由胡某某 3 继承,但遗嘱中未注明日期。胡某某 1、胡某某 2 认为该遗嘱无效,要求按法定继承分配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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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评价:自书遗嘱未注明日期,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需审查胡某某 1、胡某某 2、胡某某 3 在法定继承中的权利和份额,根据他们对被继承人的扶养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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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