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像遗嘱效力起争执,房产继承引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 案件事实:2024 年 5 月,郑某某 1、郑某某 2、郑某某 3 因某市 J 区一处房产继承闹上法庭。郑某某 4(逝于 2024 年 3 月)与配偶王某某(逝于 2015 年 9 月)育有郑某某 1、郑某某 2、郑某某 3 三个子女。王某某去世后,郑某某 4 与刘某某再婚。郑某某 4 生前立下录音录像遗嘱,称房产由郑某某 2 继承,录像中有郑某某 4 和两位见证人,且注明了日期。郑某某 1、郑某某 3 对该录音录像遗嘱的效力存在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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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评价:录音录像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本案需审查该录音录像遗嘱是否符合这些形式要件,见证人是否适格,以此判断遗嘱的效力,进而确定房产的继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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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