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像遗嘱身份存疑,房产继承纷争骤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2024 年 3 月,孙某某 1、孙某某 2、孙某某 3 围绕某市 B 区一处房产的继承问题产生矛盾。孙某某 5(逝于 2023 年 8 月)与配偶周某某(逝于 2015 年 7 月)育有孙某某 1、孙某某 2、孙某某 3 三个子女。周某某去世后,孙某某 5 与刘某某再婚,刘某某带来与前夫所生子女吴某某。孙某某 5 去世后,孙某某 1 拿出一份孙某某 5 的口头遗嘱,称父亲临终前表示房产由其继承,孙某某 2、孙某某 3 及刘某某、吴某某对此表示质疑。
律师评价:口头遗嘱的认定较为严格,需满足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订立,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等条件。要审查孙某某 1 提供的口头遗嘱是否符合这些条件,见证人是否适格等,以此判断该遗嘱能否作为继承依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