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像遗嘱身份不明纷争,房产继承前路迷茫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 案件事实:2024 年 7 月,郑某某 1、郑某某 2、郑某某 3 就某市 P 区的一套房产继承起了争执。郑某某 4(逝于 2024 年 4 月)与配偶陈某某(逝于 2017 年 11 月)育有这三个子女。陈某某去世后,郑某某 4 未再婚。郑某某 4 生前立下录像遗嘱,指定房产由郑某某 3 继承。但录像中,郑某某 4 未清晰说出自己的姓名,仅在结尾处有简单签名。郑某某 1 和郑某某 2 对这份遗嘱的有效性存疑,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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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评价:对于录像遗嘱,需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本案中,郑某某 4 未在录像中清晰表明身份,可能影响遗嘱效力。要综合判断录像内容是否能明确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以及录像的完整性、签名的真实性等,以此来确定该遗嘱是否能作为房产继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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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