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与夫妻房产析产纠葛,房产继承遇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 案件事实:2023 年 9 月,吴某某 1、吴某某 2、吴某某 3 在某市 Q 区因房产继承发生纠纷。吴某某 4(逝于 2023 年 7 月)与配偶林某某(逝于 2013 年 9 月)育有三个子女。林某某去世后,吴某某 4 与赵某某再婚。吴某某 4 去世后,吴某某 1 称父亲生前曾口头说过房产由自己继承,当时有邻居在场。吴某某 2 和吴某某 3 认为口头遗嘱不能成立,且房产属于吴某某 4 与赵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产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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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评价:一方面要判断口头遗嘱是否有效,需确认是否符合危急情况下订立且有两个以上适格见证人在场见证等条件。另一方面,要明确房产在不同婚姻阶段的归属,对吴某某 4 与赵某某再婚后房产的状况进行分析,依法进行析产和继承,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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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