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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份额之辩,房产继承纷争不止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 案件事实2023 11 月,谢某某 1、谢某某 2、谢某某 3 在某市 I 区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矛盾。谢某某 4(逝于 2023 9 月)与配偶魏某某(逝于 2012 4 月)育有谢某某 1、谢某某 2、谢某某 3 三个子女。魏某某去世后,谢某某 4 与陈某某再婚。谢某某 4 生前未立遗嘱,谢某某 1 认为自己是长子,应多分房产;谢某某 2 称自己一直照顾父亲,应多分得份额;谢某某 3 则主张平均分配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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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评价: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对于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需审查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情况等因素来确定遗产分配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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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定继承顺序;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分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