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的法律解析——以邓某1、邓某2使案为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本案为邓某1与邓某2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邓某2与邓某1系亲属关系,双方于2004年10月1日签订《祖遗房产继承使用分配决定书》,对邓某2父亲新建的楼房进行分配。2013年10月,邓某2对房屋进行修缮,并于2014年开始将三楼一间房间出租。2015年起,邓某1多次损坏邓某2修建的房屋设施,包括四楼铁皮水槽、四楼洗衣池、三楼房间房门、三楼公共楼梯,并堵塞下水管道。2015年至2017年间,龙岩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多次接到报警,记录了相关事件。2017年,龙岩市新罗区东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邓某2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邓某1赔偿财产损坏维修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56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邓某1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邓某2维修费用13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邓某1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改判驳回邓某2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邓某1是否实施了损害行为以及赔偿金额的合理性。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结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笔录、公安部门的接处警信息以及证人证言,可以确认邓某1实施了损坏行为,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结合维修市场行情和现场勘查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1300元,具有合理性。
邓某1上诉主张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一审认定的事实,其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体现了法院在处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时,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严格审查,同时也强调了当事人在诉讼中应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的重要性。
【法条依据】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版权声明】
原创不易,如需转载请联系网站,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