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纠纷中的产权份额与赠与条件认定——费某1案解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费某1与费某2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02民初9078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涉及的主要事实如下:
被继承人费某4与于某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三子费某3、费某1、费某2。费某4于2002年7月18日去世,于某某于2014年去世。被继承人留有青岛市汶上路某房产(46平方米)和贵州路某房产(78.38平方米)。费某2主张,其在2013年通过与母亲于某某及费某3签订协议,受让了汶上路房产的八分之七产权份额,并支付了80000元。费某1则主张,其对贵州路房产享有份额,并曾与费某2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费某2将其继承的贵州路房产份额无偿赠与费某1,但费某2未履行该承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费某2对汶上路房产享有全部产权,判决该房产归费某2所有。费某1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未涉及贵州路房产的赠与条件,与事实不符。费某2则辩称,费某1的上诉已过法定上诉期,且其对案外财产既起诉又上诉,属于滥用上诉权。
【律师评议】
本案的焦点在于法定继承中的产权份额确认以及赠与条件的认定。费某1主张,一审判决未涉及贵州路房产的赠与条件,认为费某2未履行赠与承诺,因此一审判决确认费某2享有汶上路房产全部产权不妥。然而,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在一审中并未明确约定费某2对贵州路房产份额的赠与是其享有汶上路房产全部产权的前提条件。此外,费某1已就贵州路房产继承另案提起诉讼,因此本案中不宜一并审理。
法院进一步指出,费某2在一审庭审中已明确表示同意涉案房产由费某1继承,但随后又撤回该请求,且双方未就赠与条件达成书面协议。因此,一审判决确认费某2享有汶上路房产全部产权并无不当。费某1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法定继承纠纷时对产权份额确认的严格审查,以及对赠与条件的明确界定。当事人在法定继承中应明确约定各项权利义务,并妥善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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