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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中的诉讼时效与物权请求权认定——薛某1案解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薛某1因与薛某2、薛某3、薛某4之间的继承纠纷,不服喀什市人民法院(2021)新3101民初3756号民事判决及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31民终1920号民事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涉及的主要事实如下:

薛某1与薛某2、薛某3、薛某4均为被继承人许珍庭的子女。许珍庭去世后,其名下的喀什人民西路275号新疆六建家属院1号楼3单元321室房屋未进行分割,一直处于共同共有状态。2011年6月,双方曾达成遗产继承协议,但未实际履行。2015年8月,薛某1再次侵占房屋。2017年7月,薛某2、薛某3、薛某4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薛某4所有,并排除薛某1的继承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房屋为遗产,判决房屋由薛某1继承,薛某1需向其他三人支付相应价款。薛某1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薛某1申请再审,主张:1)一审判决内容与被申请人一审诉求不符;2)房屋装修价值未进行评估,损害了其合法权益;3)本案已过法定诉讼时效。薛某2、薛某3、薛某4则认为薛某1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诉讼时效一直有效。

【律师评议】

本案的焦点在于诉讼时效的适用、物权请求权的认定以及房屋装修价值的评估问题。薛某1主张本案已过法定诉讼时效,认为继承纠纷应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规定。然而,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因继承处于共同共有状态,薛某2、薛某3、薛某4基于物权请求权提起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一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原则。

在房屋装修价值评估问题上,薛某1主张因薛某2、薛某3、薛某4擅自破门进入房屋,导致其支付房款的凭证和装修收据丢失,评估公司未对房屋装修价值进行评估。但法院查明,薛某1在一审期间拒不配合评估工作,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屋内物品丢失或评估结论存在错误。因此,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本案体现了法院在处理继承纠纷时对诉讼时效和物权请求权的严格区分,以及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严格要求。当事人在继承纠纷中应明确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妥善保管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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