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的服务费用返还与合同履行——周某某案解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周某某因与沈阳中浩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浩公司”)之间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向沈阳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支付的房产确权服务费5000元。周某某于2021年3月9日与中浩公司签订《法律服务协议书》,委托其处理父母名下房屋的产权确认事宜。周某某在支付服务费后,未能如期完成房屋确权,遂要求中浩公司退还服务费。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某与中浩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合法有效,且中浩公司已依约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服务。周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中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因此请求退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支持其返还服务费的请求。
【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服务费用的返还及合同履行的合理性。周某某主张中浩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其无法完成房屋确权,因此应退还服务费。然而,法院认为,合同的签订及服务的提供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中浩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周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中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其要求返还服务费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在合同履行方面,法院强调了合同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周某某在未能完成房屋确权的情况下,要求退还服务费的请求并未得到支持,体现了对合同履行情况的重视。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的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确保了判决的公正性。
本案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及进行法律服务时,应明确约定各项权利义务,并妥善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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