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履责申请的法定职责边界——周某某案解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周某某因房屋安置问题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区政府”)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发生行政纠纷。2023年10月22日,周某某向朝阳区政府提交《履责申请》,请求:1)确认房地集团和王某某串通弄虚作假,认定王某为某号实际居住人并享有安置权益的行为违法;2)责令某集团停止侵犯申请人知情权,提交相关协议和选房确认单;3)在解决争议期间,查封、冻结某号安置房。
朝阳区政府认为周某某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未予处理。周某某随后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3月12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周某某的复议请求,认为其请求事项不属于朝阳区政府的法定职责范围。
周某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的履责申请事项不属于朝阳区政府的法定职责范围,裁定驳回其起诉。周某某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支持其复议请求。
【律师评议】
本案的焦点在于公民是否有权通过行政履责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介入处理家庭内部纠纷,以及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如何界定。周某某主张,其履责申请事项属于朝阳区政府的法定职责,且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然而,法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的履责申请实质上是因家庭内部房产纠纷而要求行政机关介入处理,而此类事项并不属于朝阳区政府的法定职责范围。
法院进一步指出,朝阳区政府对周某某的履责申请进行转办的行为并未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周某某提起的行政复议及诉讼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周某某的起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均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体现了法院在处理行政诉讼时对法定职责范围的严格审查,以及对行政履责申请边界的明确界定。公民在提起行政履责申请时,应确保申请事项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否则可能面临诉讼被驳回的风险。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八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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