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申请与行政复议的法律边界——王某某、闫某某案解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某和闫某某因房屋产权问题向吉林省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辽源市住建局”)提出房改申请,希望将涉案房屋从公房转为私房,并登记在二人名下。辽源市住建局审查后认为,王某某和闫某某的申请不符合当地房改政策,拒绝办理。随后,二人向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辽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2月18日,辽源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王某某和闫某某不服,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辽源市住建局进行房改,并撤销辽源市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裁定驳回起诉。王某某和闫某某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裁定。二人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
【律师评议】
本案的焦点在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以及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王某某和闫某某的申请涉及房改政策的适用,这一事项本质上属于政策性问题,而非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辽源市政府以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在行政诉讼管辖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复议机关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不属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形。因此,辽源市住建局和辽源市政府不应作为共同被告。王某某和闫某某应选择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或复议机关不作为,而不能同时起诉两者。一审法院未履行释明义务,直接认定共同被告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和审判程序违法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体现了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的严格区分,强调了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程序性驳回与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区别。这一裁判思路有助于明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边界,避免当事人因程序选择不当而导致诉累。同时,本案也提醒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的受理范围和程序要求。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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