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中的婚姻效力认定与遗产分割——苏某4遗产继承纠纷案解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哈尔滨某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徐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审查程序。2014年2月,徐某某与某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000万元,同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让与担保。徐某某将款项汇入哈尔滨市某某小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小贷公司”)账户,由该公司代收。2014年12月,徐某某因未能按期收到还款,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但被法院驳回。随后,徐某某又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某某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判决某某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某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借款合同》系伪造,且徐某某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徐某某的诉讼时效因另案诉讼中断而未过期。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以及诉讼时效的认定上。某某公司主张《借款合同》系伪造,且合同前两页无骑缝章、无双方签字确认,不具有真实性。然而,法院认为合同上盖有某某公司印鉴及其法定代表人名章,且无证据证明合同系变造产生。此外,某某公司未能提供其他借款合同文本,其主张合同伪造的理据不足。
在诉讼时效方面,某某公司认为徐某某提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与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同,不应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然而,法院认为徐某某提起另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其目的在于实现同一笔债权。因此,原判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明确了合同真实性的认定标准以及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体现了对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的严格审查,以及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合理保护。本案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及提起诉讼时,应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避免因证据瑕疵或程序错误导致权益受损。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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