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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处理决定的性质认定与行政复议范围的司法审查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郝世杰因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街道办事处(原小井峪村委会)于1985年10月23日作出的房产纠纷处理决定,向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万柏林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郝世杰认为,该处理决定涉及房屋和宅基地确权争议,属于村委会、居委会的行政职能范畴,且其多次要求调查处理该决定的真实性、合法性未果。万柏林区政府认为,原小井峪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其作出的房产纠纷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行为,因此郝世杰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决定不予受理。郝世杰不服一审和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调取相关材料并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万柏林区政府对郝世杰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对郝世杰的申请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郝世杰的再审申请。

【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在于行政复议范围的界定以及司法审查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复议的范围限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本案中,原小井峪村委会并非行政机关,其作出的房产纠纷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行为,因此郝世杰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明确了村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进一步厘清了行政复议与民事纠纷处理的界限。这一裁判思路体现了对行政复议范围的严格界定,避免了行政复议程序被滥用,同时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司法审查标准。对于当事人而言,本案提醒其在申请行政复议前需明确行为性质,合理选择救济途径。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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