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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善意取得与虚假诉讼认定——王玉明案解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王玉明与张万善于2005年4月25日签订《卖房契约》,王玉明以14.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河南省汝州市军民街西五排九号的房产。张万善声称其依据汝州市人民法院1999年9月6日作出的(1999)汝民初字第2507号民事调解书取得该房产。王玉明支付了13.5万元购房款后入住该房屋,但因房产存在纠纷,一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2011年11月14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6)汝民再字第64-1号民事判决,撤销了上述调解书,张万善对该房产的权利基础不复存在。

2013年,宋彦廷因与李杏之间的虚假诉讼被判处虚假诉讼罪。宋彦廷曾基于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导致该房产被查封。王玉明因房产被查封后,于2015年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该房产的善意取得,并要求张万善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汝州市人民法院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王玉明构成善意取得。然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撤销了上述判决,认为王玉明未完成不动产登记,不构成善意取得。

2019年,王玉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其为善意取得,且宋彦廷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宋彦廷的起诉基于虚假诉讼形成,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最终裁定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驳回宋彦廷的起诉。

【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在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认定以及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宋彦廷基于虚假诉讼形成的调解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其与案件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明确了虚假诉讼行为人不得作为适格原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维护了司法秩序和公信力。

在善意取得方面,王玉明虽实际占有并使用房产多年,但因未完成不动产登记,且房产在交易时已被抵押且限制过户,其善意取得的主张未被法院支持。本案再次强调了不动产登记在善意取得中的重要性,以及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严格审查标准。同时,本案也警示了当事人在涉及房产交易时,应充分注意产权登记和潜在的法律风险,避免因疏忽导致权益受损。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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