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时效性与程序正当性——叶平案的法律解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叶平因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858号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叶平主张,王子华诉王仲卿、王子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王子华提供的唯一证据系伪造,且案件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审判程序违法。叶平认为,其作为房屋共有权利人被排除在原审诉讼之外,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叶平称,其在2019年9月25日得知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于2020年2月26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被裁定不予受理。叶平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相关裁定和判决,受理其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判令王子华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叶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已超过法定期间。叶平与王仲卿为夫妻关系,王仲卿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涉及诉讼,叶平作为共同生活配偶,主张对此不知情不符合常理。因此,叶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叶平的再审申请。

【律师评议】

本案的焦点在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及程序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需满足严格条件,包括提起时间、主体资格及是否存在正当理由等。叶平作为房屋共有权利人,虽有权利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其提起时间已超过法定六个月期限。此外,叶平作为王仲卿的配偶,在家庭房产纠纷诉讼中主张不知情,难以被认定为合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严格审查第三人是否因自身原因错过诉讼时机,以及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或实体错误。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体现了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受理条件的严格把控,维护了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版权声明】

   原创不易,如需转载请联系网站,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