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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以结婚为目的购房的法律认定与返还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与姚某曾是恋人,双方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因王某未取得北京市购房资格,房屋登记在姚某名下。购房过程中,王某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其父也向姚某转账支付了部分房款。房屋总价380万元,加上居间费、税费等,总计约400万元。购房后,双方因感情问题未能结婚,王某要求姚某按照其出资比例(约67.16%)返还购房款及房屋增值收益。经评估,房屋市场价值为1016.13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姚某返还王某506.93万元,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认为,本案应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综合考虑购房款支付、房屋增值、登记情况及限购政策等因素,改判姚某返还王某350万元。

【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处理以结婚为目的的共同购房行为。在婚约财产纠纷中,购房行为并非单纯的商业投资,而是基于双方的感情和对未来婚姻生活的期待。因此,不能简单地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房屋增值收益,也不能仅以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就认定其为个人财产。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需综合考虑购房目的、出资情况、房屋增值、使用与维护情况以及限购政策等因素,以平衡双方利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婚约财产纠纷性质的精准把握,避免了机械适用投资收益原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裁判思路。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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