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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案:房产归属引发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苏某4与韩某于2002年左右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08年12月25日正式登记结婚。苏某4于2013年10月6日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苏某4与前妻何爱育有苏某1、苏某2、苏某3三名子女,何爱已于2000年1月3日去世。苏某4与韩某在同居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了多处房产,其中位于某市某区某花园的宁波阁18B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于2002年12月3日登记在韩某名下,购买时间为苏某4与韩某登记结婚之前。苏某1、苏某2、苏某3主张案涉房产应作为苏某4的遗产进行分割,而韩某则认为该房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应作为遗产处理。双方就苏某4的遗产分割问题协商未果,苏某1、苏某2、苏某3将韩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苏某4的遗产。

【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案涉房产是否属于苏某4的遗产范围。苏某4与韩某虽在登记结婚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登记结婚之日起算,而非从同居关系形成时起算。案涉房产购买及登记时间均在苏某4与韩某登记结婚之前,且登记在韩某一人名下,从物权公示效力角度出发,应认定为韩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苏某1、苏某2、苏某3主张案涉房产为苏某4与韩某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共同购买并约定共同所有的事实。因此,从法律角度而言,案涉房产不应作为苏某4的遗产进行分割。在处理此类继承纠纷时,应严格依据法律条文及证据规则,尊重物权公示效力,同时兼顾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实际贡献与权益。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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