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房产继承纠纷:事实与法律的交织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去世后,其子女赵大、赵二、赵三就一套未登记的自建房产发生了继承纠纷。该房产是赵某多年前自行建造的,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赵大称自己在建造房屋时不仅出了大部分资金,还亲自参与施工,出力最多,理应多分房产。赵二和赵三则认为,大家都是法定继承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平均分配房产。赵大提供了当年购买建筑材料的收据、与施工人员的聊天记录以及一些邻居的证人证言,以证明自己的付出。赵二和赵三则指出,赵大长期在外工作,对家庭日常照顾较少,不能仅仅因为建房时的付出就多分房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除了审查各方提供的证据,还对房屋的建造过程、使用情况以及当地的建房习俗进行了详细调查。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对于未登记的自建房产继承纠纷,虽然没有产权登记证书,但并不影响其作为遗产被继承。在确定权属和继承份额时,要综合考虑建房时的实际情况,包括出资、出力等因素。本案中,赵大虽提供了建房时的部分证据,但不能仅凭此就认定其应多分房产。家庭关系的维护、各继承人对家庭的综合贡献等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法院在判决时,综合权衡各种因素,依据法律和习俗,对未登记房产进行了合理的继承分配,维护了法律秩序和家庭和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