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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变更的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汪某立下公证遗嘱,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儿子。后来,汪某又立下一份自书遗嘱,对房产分配进行了变更,将部分房产分给女儿。汪某去世后,儿子和女儿就房产继承产生纠纷。儿子认为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应按公证遗嘱继承。女儿则认为自书遗嘱是父亲最后意愿,应按自书遗嘱分配。法院对两份遗嘱的订立过程、汪某的真实意愿等进行调查。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本案中,若汪某未对公证遗嘱进行合法变更,应按公证遗嘱继承。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明确公证遗嘱变更规则,为类似案件提供法律适用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