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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生胎儿的继承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周某夫妇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在遗产分割时,周某的儿媳怀有身孕。周某的其他子女主张按照现有继承人进行分配,不考虑胎儿权益。儿媳则认为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对房产的继承情况、胎儿的孕育情况等事实进行查明。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体现了法律对胎儿权益的特殊保护,即使胎儿尚未出生,其在遗产继承中也享有相应权利。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依法为胎儿保留份额,保障胎儿的合法权益,为类似案件提供法律适用指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