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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附条件遗嘱引发的争议与裁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钱某立下遗嘱,将自己的一套房产留给孙子钱小某,但遗嘱中附加条件,要求钱小某在继承房产后的五年内必须结婚生子。钱某去世后,钱小某表示愿意接受房产,但对遗嘱中的附加条件提出异议,认为结婚生子是个人隐私和自由,不应作为继承房产的条件。钱某的其他子女则认为,遗嘱既然有明确条件,钱小某就应该遵守,否则不能继承房产。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所附条件的合理性进行了深入审查。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附条件遗嘱在房产继承中并不少见,但所附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本案中,钱某所附条件涉及到个人的婚姻和生育自由,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虽然遗嘱人有权对自己的遗产分配设定一定条件,但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基本的人权原则。法院在裁决时,充分考虑了遗嘱的整体意思表示以及法律的精神,最终判定遗嘱中关于结婚生子的条件无效,但不影响房产继承的其他部分,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