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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未登记房产的继承争议与解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去世后,其子女赵大、赵二、赵三就一套未登记的自建房产发生继承纠纷。该房产由赵某多年前建造,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赵大称自己在建造房屋时出力最多,应多分房产。赵二和赵三则认为,大家都是法定继承人,应平均分配。赵大提供了当年建房时购买建筑材料的收据以及一些邻居的证人证言,证明自己的付出。赵二和赵三则指出,赵大长期在外工作,对家庭照顾较少,不应多分。法院在审理中,除了审查各方提供的证据,还对房屋的建造过程、使用情况以及当地的建房习俗进行了调查。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对于未登记的自建房产继承纠纷,虽然没有产权登记证书,但并不影响其作为遗产被继承。在确定权属和继承份额时,要依据建房时的实际情况,包括出资、出力等因素。本案中,赵大虽提供了建房时的部分证据,但不能仅凭此就认定其应多分。家庭关系和各继承人对家庭的综合贡献也是重要考量因素。法院在判决时,综合权衡各种因素,依据法律和习俗,对未登记房产进行了合理的继承分配,维护了法律秩序和家庭和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