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遗嘱房产继承分配争议,兄弟各执一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 案件事实:2024 年 5 月,赵某某 1、赵某某 2、赵某某 3 在某市 T 区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赵某某 4(逝于 2024 年 3 月)与配偶钱某某(逝于 2011 年 7 月)育有三个子女。钱某某去世后,赵某某 4 未再婚。赵某某 4 生前未立遗嘱,赵某某 1 认为自己对父亲照顾最多,应多分房产;赵某某 2 称自己经济条件最差,理应多分;赵某某 3 则主张按照人数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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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评价:在没有遗嘱的法定继承中,需综合考量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遗产分配份额。对于赵某某 1 照顾较多的情况,可依据法律规定适当多分;对于赵某某 2 经济条件差的情况,虽不是法定多分理由,但在实践中可作为酌情考虑因素。最终要依据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分配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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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定继承顺序;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分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