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改自书遗嘱引争议,房产继承陷迷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 案件事实:2024 年 6 月,王某某 1、王某某 2、王某某 3 因某市 D 区一处房产继承闹上法庭。王某某 4(逝于 2024 年 2 月)与配偶李某(逝于 2016 年 4 月)育有王某某 1、王某某 2、王某某 3 三个子女。李某去世后,王某某 4 一直独自居住在该房产内。王某某 4 生前与王某某 1 签订了一份附义务的遗嘱,约定王某某 1 负责照顾其晚年生活,房产由王某某 1 继承。但王某某 1 在照顾过程中,被王某某 2、王某某 3 认为没有完全履行义务,双方就房产继承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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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评价:本案重点在于审查王某某 1 是否履行了遗嘱所附义务。如果王某某 1 确实未履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其他继承人有权请求法院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同时,要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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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