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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材料遗嘱效力存疑,房产继承现分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 案件事实2023 8 月,徐某某 1、徐某某 2、徐某某 3 就某市 K 区一套房产的继承产生争议。徐某某 4(逝于 2023 6 月)与配偶杨某某(逝于 2014 7 月)育有徐某某 1、徐某某 2、徐某某 3 三个子女。杨某某去世后,徐某某 4 与赵某某再婚。徐某某 4 去世后,徐某某 1 认为房产是父母的遗产,自己应继承;徐某某 2 称徐某某 4 生前曾给过自己一份书面材料,表明房产归自己;徐某某 3 主张房产应先析产再继承,因为赵某某也有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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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评价:对于徐某某 2 提供的书面材料,要判断是否构成有效的遗嘱,审查其是否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同时,要明确房产在不同阶段的产权归属,对徐某某 4 与赵某某再婚后房产的增值等情况进行分析,合理进行析产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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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