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代书遗嘱,房产继承效力成谜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 案件事实:2023 年 12 月,吴某某 1、吴某某 2、吴某某 3 对某市 E 区的一处房产继承产生分歧。吴某某 4(逝于 2023 年 10 月)与配偶郑某某(逝于 2014 年 11 月)育有吴某某 1、吴某某 2、吴某某 3 三个子女。郑某某去世后,吴某某 4 一直未对房产进行处理。吴某某 4 去世后,吴某某 1 拿出一份打印遗嘱,称父亲生前打印好遗嘱,由吴某某 4 和两位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房产由自己继承。吴某某 2、吴某某 3 对该打印遗嘱的效力表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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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评价:对于打印遗嘱,要严格审查是否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是否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若不符合这些形式要件,遗嘱可能无效。同时,需审查见证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此判断该打印遗嘱能否作为房产继承的有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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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