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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与析产之争,房产继承陷僵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 案件事实2023 10 月,陈某某 1、陈某某 2 和陈某某 3 就某市 C 区一套房产的继承起了纷争。陈某某 4(逝于 2023 6 月)与配偶杨某某(逝于 2018 9 月)育有陈某某 1、陈某某 2、陈某某 3 三个子女。杨某某去世后,陈某某 4 与王某某再婚,婚后二人共同对该房产进行了翻新。陈某某 4 去世后,陈某某 1 认为房产是父母的共同财产,自己应继承相应份额;陈某某 2 则称陈某某 4 生前曾口头承诺房产归自己;陈某某 3 主张房产有王某某的份额,应先析产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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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评价:此案例中,首先要明确房产的性质,是陈某某 4 与杨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与王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需对房产翻新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对于陈某某 2 主张的口头承诺,要判断是否构成有效的遗嘱形式。同时,在析产和继承过程中,要依据法律规定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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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