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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赡养差异,房产份额分配起纷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 案件事实2024 2 月,马某某 1、马某某 2、马某某 3 在某市 L 区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马某某 4(逝于 2024 1 月)与配偶陈某某(逝于 2011 10 月)育有马某某 1、马某某 2、马某某 3 三个子女。陈某某去世后,马某某 4 与孙某某再婚。马某某 4 生前未立遗嘱,马某某 1 长期在外地工作,对父亲照顾较少;马某某 2 一直与父亲同住,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马某某 3 经济条件较差,希望能多分得房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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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评价:在法定继承中,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需综合考虑各继承人的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合理分配房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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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定继承顺序;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分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