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遗产纠纷:多份遗嘱形式不同的效力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吴某等原告与吴某等被告就一处房产继承产生纠纷。吴某的父母先后立下多份遗嘱,其中一份是自书遗嘱,一份是代书遗嘱,还有一份是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订立),且内容相互抵触。原告依据其中一份对自己有利的遗嘱主张权利,被告则依据另一份遗嘱反驳。法院对各份遗嘱的订立时间、形式要件、内容等进行详细审查,调查遗嘱订立时的相关证人,了解案件事实。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当存在多份形式不同且内容抵触的遗嘱时,效力认定是关键。根据继承法,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若都没有公证遗嘱,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同时需满足各遗嘱的形式要件。本案中,法院会逐一审查各份遗嘱的效力,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最终有效的遗嘱,以此分配遗产。这为解决复杂遗嘱效力认定纠纷提供了清晰思路,规范了司法实践中对多份不同形式遗嘱效力认定的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