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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纠纷:附义务遗嘱的履行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立下遗嘱,将自己的一套房产留给孙子小李,但附加条件是小李必须在三年内将房屋重新装修,并用于开设公益性质的社区图书馆。李某去世后,小李继承了房产,却迟迟未履行装修和开设图书馆的义务。李某的其他子女认为小李未履行遗嘱义务,应取消其对房产的继承权,重新分配房产。小李则称因资金不足等原因暂时无法履行。法院对遗嘱内容、小李未履行义务的原因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附义务的遗嘱,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本案中,法院需要判断小李未履行义务是否有正当理由。若小李确实因合理原因暂时无法履行,可给予一定宽限期;若无故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取消其继承权。这体现了法律对遗嘱所附义务的重视,为处理附义务遗嘱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