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遗产纠纷:多份遗嘱效力的复杂纠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沈某等三子女与沈某的外甥女就一套老宅的继承问题对簿公堂。这套老宅最初属于沈某的父母,二老在世时,先后立下三份遗嘱。第一份是自书遗嘱,表明老宅由三个子女平分;第二份是代书遗嘱,将老宅的大部分分给了一直照顾他们的小儿子沈某;第三份遗嘱则是在老人病重时,通过录音形式立下,把老宅留给了外甥女,理由是外甥女在老人住院期间关怀备至。三子女质疑录音遗嘱的效力,认为老人当时意识不清,且录音遗嘱形式不规范。外甥女则坚称录音遗嘱真实有效,自己理应获得老宅。法院通过走访证人、调查老人的就医记录以及深入研究遗嘱细节,收集了大量证据。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在房产继承中,多份遗嘱效力的认定是关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形式多样,不同形式遗嘱有不同生效要件。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录音遗嘱也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案中,法院需严格审查每份遗嘱的形式与实质要件。若录音遗嘱无法证明老人意识清醒及见证人的合法性,可能不被认可。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综合各遗嘱情况确定遗产分配,为类似纠纷提供裁判指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