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遗产纠纷: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钱某等原告与钱某等被告因一处房产继承产生纠纷。钱某的父母立下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钱某等原告继承。被告质疑遗嘱效力,认为遗嘱见证人之一是原告的好友,不具备见证资格。原告则认为见证人虽与自己是好友,但未参与遗嘱内容制定,且见证过程合法。法院对遗嘱订立过程、见证人与继承人的关系等事实进行调查。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遗嘱见证人的资格直接影响遗嘱效力。根据继承法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若见证人确实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遗嘱的公正性和效力。法院在审查时,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判断见证人资格,进而确定遗嘱效力,为类似纠纷提供法律适用和裁判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