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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纠纷:附条件遗嘱的继承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等原告与赵某等被告因一套房产继承产生争议。赵某的父母立下遗嘱,将房产留给赵某等原告,但附加条件是原告需在父母去世后每年清明节为其扫墓。后来,被告以原告未履行扫墓义务为由,主张原告丧失对房产的继承权,要求重新分配房产。原告则称因工作繁忙等原因,偶尔未能扫墓,但并非故意不履行,不应剥夺其继承权。法院详细了解遗嘱订立的初衷、原告未扫墓的具体情况以及房产的相关信息等事实。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涉及附条件遗嘱的效力及继承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可以附义务,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在本案中,法院会综合判断原告未履行义务是否有正当理由,以此确定其是否丧失继承权。这体现了法律对遗嘱所附条件的尊重,以及对继承人履行义务情况的审查,为处理附条件遗嘱继承纠纷提供了司法实践范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