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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纠纷:后立遗嘱对前立遗嘱的变更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等原告与张某等被告围绕一处房产的继承产生矛盾。该房产原属张某的父母所有,二老先后离世。张某的父亲生前立下遗嘱,将房产平均分给所有子女。但张某的母亲在父亲去世后,又立下一份遗嘱,将房产大部分份额分给了原告,理由是原告长期照顾他们。被告认为母亲的遗嘱不能单方面变更父亲的遗嘱内容,父亲的遗嘱在先,应该以父亲的遗嘱为准。原告则强调母亲对自己的份额有处分权,后立遗嘱合法有效。法院深入调查房产的归属历史、两份遗嘱的订立过程等情况,收集了相关证据。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此案件焦点在于后立遗嘱对前立遗嘱的变更效力。根据继承法,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母亲对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所立遗嘱有效,变更了之前父亲遗嘱中关于她那部分财产的分配。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在审查遗嘱效力和继承人资格时,充分考虑遗嘱的订立时间、内容等因素,合理分配遗产,为解决类似纠纷提供了法律适用范例,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二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