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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第三人草拟后被继承人抄写的遗嘱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原告叶某1、叶某2与被告叶某3、叶某4、叶某5、叶某6、叶某7因遗嘱继承纠纷诉至法院。被继承人叶某8与孙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七个子女,即原告叶某1、叶某2和被告叶某3、叶某4、叶某5、叶某6、叶某7。叶某8于2020年10月去世,孙某于2019年9去世。叶某8于2012年6月立下自书遗嘱,指定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204室)和XX路XX弄XX号XX室(102室)房屋中的产权份额由叶某3、叶某4、叶某1、叶某2、叶某6继承。孙某于2015年9月9日立下公证遗嘱,指定其在上述两套房屋中的产权份额由叶某1、叶某2、叶某5、叶某7继承。原告请求依法继承并分割上述两套房屋,主张二原告共继承45%的产权份额。被告主张遗嘱无效,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

律师评价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嘱的效力以及遗产的分割方式。首先,关于遗嘱的效力,原告提交的叶某8的自书遗嘱和孙某的公证遗嘱形式上均符合法律规定。叶某8的遗嘱虽由叶某2草拟后由叶某8抄写,但叶某6确认该遗嘱系叶某8本人所写,且被告未申请笔迹鉴定,法院认定该遗嘱有效。孙某的公证遗嘱经公证处公证,公证录像显示孙某言语正常、思路清晰,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孙某立遗嘱时患有老年痴呆症,法院亦认定该遗嘱有效。其次,关于遗产的分割,法院根据遗嘱内容确定了各继承人的产权份额。204室房屋归二原告共同共有,102室房屋由被告按份共有。法院综合考虑了房屋的市场价值、租金收益以及各继承人的产权份额,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相应的房屋折价款和租金分割款。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在尊重遗嘱效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了遗产的分割方式,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