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能否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原告罗某1与被告梁某1因法定继承纠纷诉至法院。被继承人梁某2于2012年2月去世,其配偶罗某10于1987年3月去世,二人共生育8名子女,其中部分子女已去世,其直系继承人包括梁某1、罗某2、罗某3、罗某4等。梁某2名下有位于中山市的房地产一处,该房产为梁某2与罗某10的夫妻共同财产。罗某1请求法院判决其继承该房产,并按房产评估价折价补偿梁某1的继承份额。梁某1辩称,罗某1的陈述不准确,且其继承权不应被剥夺,不同意罗某1的诉讼请求。第三人罗某2、罗某3、罗某4表示,曾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但后来撤销了该声明。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产的范围、继承份额的确定以及是否可以由罗某1整体继承并折价补偿。首先,关于遗产的范围,法院认定宅基地不属于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因此遗产仅为房产本身。其次,关于继承份额的确定,法院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各继承人的放弃继承声明书,详细计算了罗某1和梁某1的继承份额。罗某1最终占有房产的89/96份额,梁某1占有7/96份额。最后,关于是否可以由罗某1整体继承并折价补偿,法院认为,虽然罗某1占有大部分份额,但梁某1不同意该方案,因此仅确认双方的份额比例,驳回罗某1的其他诉求。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在尊重法定继承规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