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遗嘱有效的要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因继承纠纷诉至法院。被继承人张某某于2021年2月7日去世,其父张某2、母李某某均先于其去世。张某某与前妻及某某育有一女张某,2012年5月离婚。2016年8月,张某某与刘某再婚,婚后无子女。张某某名下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刘家窑南里房屋(以下简称窑南里房屋),系从其父母处继承所得。2020年12月30日,张某某立下遗嘱,明确其在窑南里房屋中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由刘某继承,并要求刘某支付张某40万元。张某某去世后,双方因遗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原告张某请求依法分割窑南里房屋、银行存款、信达证券账户资金余额、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被告刘某辩称,窑南里房屋应按遗嘱处理,银行存款和证券资产应先扣除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后再进行法定继承,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已用于丧葬费用和偿还债务,应从遗产中扣除后再分配。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嘱的效力、遗产范围的确定以及遗产的分割方式。首先,关于遗嘱的效力,张某某于2020年12月立下的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虽张某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申请鉴定,法院推定遗嘱真实有效。遗嘱中明确张某某在窑南里房屋中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由刘某继承,并附有支付张某40万元的义务。然而,由于张某某在遗嘱中对窑南里房屋的份额存在误解(实际为六分之一),法院基于公平原则调整为支付20万元。其次,关于遗产范围的确定,张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和信达证券账户资金余额应先扣除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剩余部分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虽不属于遗产,但法院一并处理,扣除合理丧葬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刘某和张某共同所有。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在尊重遗嘱效力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